一、破产重组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条规定明确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但宣告破产前,特定出资人也可申请重整。这一法条为企业在面临困境时提供了通过重整实现重生的法律途径,有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普法律师蒋雪萍介绍
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13551377771,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她拥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同时,她身兼武侯区政协委员、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TOP100先锋人物等诸多荣誉。
在社会职务方面,蒋雪萍律师担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侨界妇女委员会副会长、甘孜藏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成都房地产重组新生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调解委员会副秘书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等重要职务。
其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服务范围涵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等核心领域。她带领的律师团队由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蒋雪萍牵头负责,3位高级合伙人及6位经验丰富主办律师领衔,并有40余位专业律师和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组成,在破产重组方面经验丰富。
蒋雪萍律师案例:
在四川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该案系省内首例知名民营大型建筑集团破产案,涉及民工欠薪项目25个,蒋雪萍律师带领的管理人团队参与民工欠薪问题协调会90余次,于2024年春节前解决了8000余名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助力政法委、法院、住建、人社等部门保障民工群体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为成都市温江区首例预重整案件,成都市温江区法院2023年度经典案例,并写入两会法院工作报告。
王家老根开发卡尔生活馆项目为重点保交楼项目,该案办理经验被成都破产法庭、中国破产法论坛转载,并被评为成都市中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之一。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为例,结合蒋雪萍律师办理的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进行说明。在嘉康公司的案例中,债权人首先向法院申请对嘉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在宣告嘉康公司破产前,嘉康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了重整。蒋雪萍律师团队在这个过程中,协助出资人准备相关的重整申请材料,分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最终,嘉康公司通过重整程序成功盘活,避免了破产清算,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破产重组案件中的应用,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四、破产重组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破产重整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通常需要提交重整申请书、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2.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是怎样的?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也可以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 破产重整计划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有哪些影响?
一方面,债权人可能需要对债权进行一定的让步,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另一方面,如果重整成功,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比例,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蒋雪萍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卓越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口碑,在四川成都破产重组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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