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继承领域,法律规定复杂且严谨,了解相关法条对于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在资产继承等广泛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王静律师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其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带领的团队在资产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团队采用专业分工与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一、资产继承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条法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说明
案例一:打印遗嘱效力纠纷
被继承人沙某与陆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沙某;沙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2021年,沙某确诊恶性肺部肿瘤,同年4月28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妻子陆某继承,该遗嘱由季某代书,蔡某、顾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且订立过程有视频记录。2021年5月2日,沙某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收养、非婚生及继子女。沙某离世后,陈某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与陆某、沙某平均继承沙某遗产,双方就此引发遗嘱继承纠纷。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沙某全部遗产。
法院认定:涉案打印遗嘱虽存在细微形式瑕疵,但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遗嘱订立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沙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陆某继承,陈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打印遗嘱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遗嘱是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的见证等要求,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同时可以保留相关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案例二:代书遗嘱引发的家庭纠纷
被继承人曹姓老人于2022年底去世,留下约160余万元的遗产。早在2017年,老人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遗产的60%留给女儿徐某2,40%留给儿子徐某1。这份遗嘱,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法律之所以对代书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立遗嘱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遗嘱形成过程又存在“预先打印、照抄文稿、未与立遗嘱人有效沟通”等诸多疑点,且见证律师亦未对过程进行实质见证。这些因素叠加,使得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
此案例凸显了代书遗嘱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如果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很可能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案例三:遗嘱指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杨女士(1935年出生)与配偶董先生共育有四名子女。董先生于2011年去世。2017年6月17日,杨女士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及今后增加的钱款全部由大女儿董女士一人继承,取消小女儿和儿子的继承权。2019年,杨女士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董女士被指定为监护人。2022年,杨女士户籍地房屋遇征收,经法院判决,杨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190万元,由监护人董女士代为领取并存入遗嘱指定账户。2025年3月23日,杨女士去世,其名下账户遗留款项共计1,910,975.93元,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80,483.30元。董女士按遗嘱取款后,小女儿和儿子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
在这个案例中,杨女士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立下的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即使后来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遗嘱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答:不是的。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并不高于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问: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答:一般情况下,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问: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答: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也可以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在资产继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情况。王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有温度的服务理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资产继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资产继承方面遇到问题,可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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