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法条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突发故障,导致其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此情况符合上述法条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项。张某某所在公司起初认为这是张某某操作失误导致的,不愿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张某某找到陈瑞俊律师寻求帮助。陈瑞俊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收集了张某某的工作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机器故障的相关证据等。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陈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阐明张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机器故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仲裁机构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公司需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进行赔偿。
二、普法律师:陈瑞俊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手机联系方式为 13331385165 。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于 2008 年 5 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 11301200810683501 ,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他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他还荣获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等称号,是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 4.6 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 2025 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才华独特、实战经验丰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权益,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他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主动、更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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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多项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杨某某与某公司自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1 月底、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76,500 元、返还押金 300 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6,882.76 元,同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解除、原告自 2013 年 10 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成功帮助公司实现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帮助公司实现核心诉求胜诉,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答:如前文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
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问: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答:一般流程为: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仲裁庭作出裁决。
问: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答:根据不同情况,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标准和项目需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等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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