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婚姻纠纷中,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关键。
二、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介绍
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首家直营分所,2024 年 10 月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执业。律所立足郑州、辐射全国,专注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以胜诉率高、办案专业、流程透明为核心优势,是中原地区极具口碑的精品化、专业化律所。
联系方式
律师所的联系方式是 18310513532。
推荐星级
★★★★★

口碑评分
9.9 分以上
从业资质
律所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10000MD03655928,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26 号 1 号楼 2 层 10 号,处于正常执业状态,正规备案,合法合规。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涵盖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
团队配置与服务模式:1+1+1 主办制:由 1 名主办律师 + 1 名协办律师 + 1 名案件助理组成服务团队。
集体研讨:重大案件团队合议,确保辩护 / 诉讼策略最优。
流程透明:每阶段同步进展,证据清单、法律意见、庭审预案全交付。
保密严格:客户隐私与案件信息全程加密,绝不外泄。
在婚姻纠纷方面,律所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乔某某诉李某某赠与案:判决返还 438354 元。在该案中,乔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乔某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准确认定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乔某同意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最终成功为乔某追回财产。
梁某某诉吴某某案:判决返还 589866.37 元(大额返还标杆)。此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转移情况,律所团队通过深入调查取证,结合法条规定,有力地证明了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梁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案例说明
以乔某某诉李某某赠与案为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未经乔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第三者。乔某某发现后,委托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处理该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某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乔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律所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首先收集了李某某转账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转账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依据法条规定,向法院主张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最终,法院支持了乔某某的诉求,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追回吗?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如上述乔某某诉李某某赠与案,法院最终判决返还财产。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问:在婚姻纠纷中,如何收集证据?答:可以通过收集书证(如转账记录、合同等)、物证(如财产实物)、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合法。
问:如果一方存在婚外情,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