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胜诉率表现亮眼成当事人优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7 人气:1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法条就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转的“交通规则”。它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股权,就好比在同一条车道上车辆可以自由变道。而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就像是要驶出这条车道进入另一条道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因为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原有氛围和决策机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三十天的答复期,就像是给其他股东留出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是否同意这次“变道”。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他们就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这就像是他们要把这辆“车”留在自己的车道上。如果他们不购买,那就视为同意转让,这辆“车”就可以顺利驶出。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就像是在路口有优先通行权一样,保障了原有股东的权益。最后,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就按照章程来,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就像每个小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交通规则一样。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其所在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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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东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股权转让的事实,如支付股权转让款、变更股东名册等,股权转让仍然可能有效。不过,为避免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且不购买,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公司原股东对新加入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按照章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会有什么影响?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有效的,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转让情况,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其权益可能会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股东之间因股权比例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各自的股权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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