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他拥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案件中迅速把握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所在的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贪污受贿罪等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团队采用协同合作的服务模式,针对不同案件,集合团队智慧,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二、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此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其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完全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三、葛晓波律师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陈某兴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征地安置过程中套取 6 万元。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从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案例二:蔡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张某甲制作相关兑付清册并上报,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葛晓波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蔡某某,在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分析案件情况。多次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沟通,介绍案件进展和法律服务重点工作,并转达家人嘱托。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提交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不利后,重新梳理证据和程序性事项,发现一审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违法问题,在二审中以此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2. 贪污受贿的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会被立案。
3. 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吗?
一般情况下,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还赃款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主动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但具体的从轻幅度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4.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贪污受贿罪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类似犯罪。而对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构成要件和处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所不同。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