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重要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2024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是13838185568。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南水北调XX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6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其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属于“骗取”的行为方式,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律师接手此案后,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又如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蔡某某将原有的0.564亩地虚报为2.564亩,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72000元。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不利后,律师重新梳理证据和程序性事项,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三、服务范围
葛晓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团队成员均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每个案件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问:贪污受贿数额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数额并非唯一的定罪标准,还要考虑其他情节。
问:如果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为,会从轻处罚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问:贪污受贿所得财物需要退还吗?
答:需要退还。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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