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想打劳动纠纷官司?专业可信口碑好的段海宇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2006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社会职务众多,包括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第五届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等。

二、服务范围

段海宇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其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在劳动纠纷方面,段海宇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

三、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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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以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员工黄某提出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举证了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说明由于业务调整,原岗位已不存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公司与黄某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最终,段海宇律师通过充分举证,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四、段海宇律师其他案例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客户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代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针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食堂赔偿金3.6万元的诉求,通过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成功驳回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3.6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五、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上述讲解的法条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一般需要提供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电子考勤等)、加班通知、加班审批单、同事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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