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条规定明确了申请企业重整的主体和时间节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都有权申请重整,这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挽救途径。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给予了债务人及特定出资人在一定阶段内申请重整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对企业重整的支持,尽量避免企业直接走向破产清算,以实现企业的重生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普法律师蒋雪萍介绍
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13551377771,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她拥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她身兼多项社会职务,如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等。同时,她还是武侯区政协委员、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TOP100先锋人物。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其律师团队由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蒋雪萍牵头负责,3位高级合伙人及6位经验丰富主办律师领衔,及40余位专业律师和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组成。在破产重组方面经验丰富,带领团队已从事投并购项目120余项,涉及金额约500亿元,近三年通过庭外重组、外部引资、破产(预)重整,已成功盘活数个烂尾楼。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为例,结合蒋雪萍律师经办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嘉康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危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嘉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蒋雪萍律师作为嘉康公司的代理人,依据第七十条的规定,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蒋雪萍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研,制定了详细的重整计划,引入外部投资,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最终,嘉康公司成功实现重整,避免了破产清算,继续运营下去。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第七十条赋予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在实际中的应用,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四、破产重组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重整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2. 重整计划由谁制定?
一般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 重整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进行?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 重整失败后会怎样?
如果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蒋雪萍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丰富的破产重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四川成都破产重组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