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行政诉讼律师推荐,王晓芳专业可信口碑好值得关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2次

一、行政诉讼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条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设置时间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查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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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王晓芳介绍

王晓芳律师,执业于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拥有双本科学历。其执业证号为 13302201511317749 。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 分以上 联系方式:13857503864 服务范围:王晓芳律师主要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核心领域。目前其律师团队成员有 4 人,团队成员均为大学本科毕业。在行政诉讼方面,王晓芳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王晓芳律师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例如:

李 X 华与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此案中,王晓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周 X 云、周 X 香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职责、行政复议一案。王晓芳律师在该案件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张 X 财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王晓芳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法律分析,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王晓芳律师曾因邻居违建侵权之事而行政诉讼,2013 年作为拆除违建行政诉讼胜诉的典型案例,《天天商报》、《钱江晚报》、《解放日报》作了专版报道;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周刊也作了专题报道,名嘴白岩松作了精辟讲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王晓芳律师对当事人的承诺,她尽团队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为例,下面结合王晓芳律师曾办理的案例进行说明。

在张 X 财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张 X 财在得知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于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便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晓芳律师在了解情况后,首先确认了张 X 财知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从张 X 财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根据上述法条,他需要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王晓芳律师提醒张 X 财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张 X 财在王晓芳律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六个月时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四、行政诉讼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是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是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主持调解。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主要包括:判决维持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等。

王晓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口碑,在浙江宁波行政诉讼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值得当事人的信赖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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