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黄永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0次

在拉萨,当遇到建设工程纠纷时,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便是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优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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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法律师介绍

黄永罗律师,联系方式为 13648982125。他于 2015 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 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深化了对公权力运行逻辑的理解,锤炼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宝贵经验。2019 年,黄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业绩,迅速成长为事务所合伙人。

黄律师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于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他精通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各类复杂案件;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确保工程项目在法律框架内顺利推进。他还担任多家建筑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作为合伙人,黄律师具备优秀的团队领导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提供系统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黄永罗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一个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剩余部分款项一直拖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乙方委托黄永罗律师代理此案,黄律师依据上述法条,主张甲方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求,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有力地维护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黄永罗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勘查设计院与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 1.21 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水利公司诉某扶贫开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筑公司诉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勘察、设计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由谁承担?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如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等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黄永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尽责勤勉的态度,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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