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波律师,是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身兼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等重要职务。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2023年度、2024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其办案经验得到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予以交流,还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李红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516391971,邮箱是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为西工区九都路77号悦丰广场九楼。
服务范围
李红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等。律所推行团队协作、专业分工模式,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李红波律师执业31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见、疑难、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足迹覆盖洛阳及河南各地法院、检察院,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缓刑、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法条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说明
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确保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以刑事定罪为基础,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目标,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终,2004年4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13206.30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抗辩。
李红波律师其他典型案例
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某某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公安机关在跨境赌博专项打击中锁定其线索并立案侦查,案件处于司法程序推进阶段。2025年1月,崔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李红波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并推动强制措施从宽。李律师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某某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的核心辩护观点;主张崔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答: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权利。例如,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问: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
答:常见的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指承认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辩护则主要围绕如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进行。
问: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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