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执业年限达14年。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5266218768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等民商领域。刘爱玉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等服务模式,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她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三、刘爱玉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例,结合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来进行讲解。
案例: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连续旷工”辞退李某,这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实际上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旷工,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李某作为劳动者有两种选择。如果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刘爱玉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李某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答:员工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真的存在旷工行为。如果是按照企业要求进行工作安排,并非旷工,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且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无效。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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