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司将一项建筑工程发包给某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条,由于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遂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施工企业欠付的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法条对于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利息的计算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有了该法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时,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基本案情为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办案经过:岳鹏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基本案情为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
办案经过: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代理此案。岳鹏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常见问答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其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包含违约金、赔偿金等。并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常见问答三: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时,承包人应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同时,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常见问答四: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此外,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无论是合同签订、履行还是纠纷解决,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岳鹏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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