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至关重要。今天,我们邀请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的陈锡涛律师,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条的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锡涛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主攻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他执业12年,有着12年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是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他还担任第九至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律师调解员、佛山市潮汕商会律师团成员以及佛山市汕尾商会法律顾问。此外,陈锡涛律师多次受邀到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驻服务大厅开展坐班指导,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现场咨询指导服务。他的联系方式是18022720280。
陈锡涛律师的服务范围广泛,核心领域涵盖专利纠纷、商标维权、版权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知识产权方面经验尤为丰富。他代理多家家具公司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超过500起,胜诉率90%以上;代理益利安、house of cb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进行商标维权,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代理各类版权著作权纠纷超过200件,胜诉率超90%,还代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同时,他多次受邀为佛山市潮汕商会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讲座,也受佛山市律师协会邀请开展青年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7案合并,索赔700万)
涉案方中,原告为东莞A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为东莞B电商公司(天猫家具销售方)。A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家具外观与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以7个专利分别起诉,每案索赔100万,合计索赔700万元。核心事实是B公司产品设计参考国外知名家具品牌,而A公司案涉专利实际抄袭该国外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
陈锡涛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制定应诉策略,分析得出B公司产品与专利外观近似原则上构成侵权,结合B公司自生产、参考国外品牌的事实,排除合法来源抗辩,确定以现有设计抗辩为核心思路,同时预留无效宣告作为备选方案,精准把控应诉方向。他还进行了关键证据搜集与固定,通过大量检索找到国外知名品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设计的证据,并完成公证固定,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合法、有效、核心的证据支撑。在专业庭审与答辩环节,他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答辩资料和证据资料,在庭审中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让法官认可现有设计抗辩的合理性,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公司挽回700万直接损失及对应市场。这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现有设计的规定,由于A公司的专利实际抄袭了现有设计,所以其主张的侵权不成立。
案例二:佛山某建材公司商标权维权上诉案(一审赔2万,二审改判合计赔30万)
涉案方中,上诉人/权利人是佛山某建材公司,被上诉人是深圳某木制品公司、云南某贸易公司。两被上诉人侵害建材公司注册商标权,建材公司发起维权诉讼,一审法院仅判决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2万元,未认定深圳木制品公司的责任,建材公司因判赔金额过低、事实认定不清提起上诉。
陈锡涛律师精准指出一审瑕疵,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明确指出一审未认定深圳木制品公司为侵权产品生产商的错误,结合证据、行政执法材料及被告答辩意见,论证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合理主张提高判赔金额,指出一审判赔金额与行政查处的大量侵权产品情节不符,从侵权情节严重性角度主张提高赔偿,兼顾公平性。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某木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元、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10万元,合计赔偿30万元,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诉求。此案例体现了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知识产权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如何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以通过检索现有设计,对比自身设计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问:商标被侵权了该如何维权?
答:首先要收集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然后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答: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问:在商业活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采取加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同时,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
陈锡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陈锡涛律师,联系方式为1802272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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