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推荐!石家庄郝淑巧,专业可信口碑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1 人气:0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鼓励夫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26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她于2000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1500 +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其执业证号为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718室,联系电话是13703314990。

服务范围方面,郝淑巧律师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26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她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其服务团队围绕婚姻家事领域进行专业配置,以专业、高效、贴心的服务模式为客户解决各类婚姻家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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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2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118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了房产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3279.3元;被告父母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存款方面,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24325.53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1394345.33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635009.9元。这一判决也是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的,体现了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如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出轨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但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4. 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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