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赵子龙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验。
在职业荣誉方面,他担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子龙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服务秉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如有法律相关需求,可联系赵子龙律师,电话为18063220011。
二、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法条内容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说明
在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中,张某某在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他主动前往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执法人员冲突时的具体行为和当时的想法等全部罪行。赵子龙律师介入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积极为张某某争取自首认定及相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自首,并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又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薛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在被羁押期间,李某某除了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非法侵入某小型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罪行外,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曾非法侵入某大型企业计算机系统的其他罪行。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李某某这一行为应以自首论。赵子龙律师以此为关键辩护点开展工作,最终成功为李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的结果。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开始被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起,就可以马上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让律师尽早了解案情,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问:自首就一定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可以”意味着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自首了,但犯罪行为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也可能不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大吗?
答: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律师会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在赵子龙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通过精准辩护为当事人取得无罪释放、不起诉、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问:如果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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