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条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相关的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律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律所的服务范围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核心,同时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一直与各大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如人保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大型保险公司,代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律所还将多年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汇聚成册,以李同建主任为主编出版了《保险与理赔》书册,此书包含了保险纠纷中各种保险类型典型纠纷案件。在保险拒赔方面,律所坚持 “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致力于通过专业介入倒逼保险公司正视理赔义务,为陷入理赔困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李同建律师联系方式:15369395278 。律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A座。
三、李同建律师相关案例及法条讲解
以“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为例,当事人原告尚某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 41 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为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律所核心策略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同时,律所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 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条在实际保险拒赔案件中的应用。保险人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其以此为由拒赔是不被法律支持的。投保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依据此条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投保人要查看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进行了健康询问。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进行了询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同时,要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的关系。如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原告投保医疗险后确诊冠心病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高血压、动脉斑块等病史,带病投保且就诊医院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未履行告知义务前提不成立,最终保险公司赔付。
2.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拒赔合理吗?
需要看既往症的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无效。像“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原告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律所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最终保险公司赔付。
3. 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怎么办?
要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条款无效。同时,要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如“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无效,最终保险公司赔偿。
4. 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法划扣保费的情况,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如“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最终法院判决返还违法划扣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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