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推荐!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青岛劳动争议律师联系方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其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拥有14年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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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同时也专注于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她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律师的服务团队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方面,刘律师经验丰富,为众多劳动者和企业解决了劳动纠纷问题。其服务模式包括为企业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也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维权代理服务。

刘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266218768,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三、刘爱玉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刘爱玉律师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案例详情: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以李某“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刘爱玉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将李某辞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为公司口头通知李某居家办公,李某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公司支付工资的行为也默认了李某居家办公的状态,公司以“连续旷工”辞退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由于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企业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该法条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的原因、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用人单位仅口头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以保障自身权益。

常见问答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搬迁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获得补偿吗?

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常见问答三: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二是员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三是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

常见问答四: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的服务态度,在劳动争议领域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可拨打刘爱玉律师的联系电话152662187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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