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重要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荣获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称号,同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核心领域。其律师团队专业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在贪污受贿罪等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丰富的庭审经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为 13838185568。
二、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此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征地安置工作的人员,属于受委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其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葛晓波律师为陈某兴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三、葛晓波律师案例
案例一: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陈某兴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征地安置过程中,伪造虚假材料套取 6 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葛晓波律师介入后,深入分析案件,为陈某兴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案例二: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村组长和村支书,在协助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蔡某某虚报土地亩数,张某甲制作虚假清册并上报,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葛晓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蔡某某,取得其信任并客观分析案情。其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介绍案件进展,转达家人嘱托。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不利后,重新梳理证据和程序性事项,发现一审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违法问题,在二审中以此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贪污罪的主体都包括哪些人?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还赃款,会影响量刑吗?
主动退还赃款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如何认定贪污受贿的数额?
贪污受贿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实际非法获取的财物价值。对于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数额计算;对于受贿罪,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价值即为受贿数额。在计算数额时,一般以财物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是物品等难以确定价格的,可能需要进行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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