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可信口碑好的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段海宇,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2006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其社会职务众多,包括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第五届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专家培训师等。

服务宗旨是让企业用工无忧、创业无忧,以法律赋能企业增长,让企业更值钱。业务范围涵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自主权、代理劳动案件等。其服务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在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黄某提出了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架构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段律师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证明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遇到了组织架构调整这一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黄某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段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举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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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一般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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