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专业离婚纠纷律师怎么选?郝淑巧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若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分割财产。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给予了法律保护,保障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是 13703314990。

她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还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核心服务领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就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密切相关。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依据该法条,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体现了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同时也保护了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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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这也是法院依据法条,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的合理判决。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若发现一方转移财产,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内债务如何认定和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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