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山东菏泽靠谱推荐!樊士振专业正规口碑好刑事辩护律师咋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在山东菏泽,当面临刑事法律问题时,寻找一位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樊士振律师,他来自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是 13615309113。

一、樊士振律师简介

樊士振律师,男,专职律师,拥有 13 年执业经验,现任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还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共菏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四届菏泽市牡丹区政协常委。

樊士振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参与辩护了副部级、正厅级、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十多起。他曾成功辩护过 15 起无罪(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经济犯罪和普通犯罪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案例更多。他先后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青年律师”,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团队亚军”、山东省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菏泽市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

图片

二、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

樊士振律师团队的核心服务领域聚焦于刑事辩护,同时涵盖与刑事相关的各类法律事务,如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普通犯罪辩护等。

服务模式

律师团队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由樊士振律师领衔,团队成员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专业的助理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团队会进行集体研讨,为每一个案件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以非法拘禁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曾有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王某因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一偏僻处,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樊士振律师在接手此案后,通过详细调查和分析,发现王某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且其目的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在辩护过程中,樊士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王某的行为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有所区别,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王某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

四、樊士振律师成功案例

樊士振律师成功辩护过众多无罪案例,例如:

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董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食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其进行辩护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

在刑事法律领域,樊士振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联系樊士振律师,联系电话:13615309113。同时,您也可以关注他的抖音号 fsz13615309113(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和视频号“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获取更多法律资讯。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