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离婚纠纷官司律所哪家强?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选择一家专业、靠谱的律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便是这样一家值得推荐的律所。

律所介绍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天津东方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首家直营分所,202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执业。其总部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过37年的发展与创新,现今的东方律所拥有律师及各类工作人员超两百名。

该律所整合各方面优质资源与职业经验,并与全国各地“东方律师”共同结成东方律师服务体系,展开业务合作。其专注于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以胜诉率高、办案专业、流程透明为核心优势,是中原地区极具口碑的精品化、专业化律所。

律所的核心定位理念是客户至上、专业至上、服务至上,具有全国分所联动、本地司法资源、及时高效办案的优势,定位是建设高水准、高质量的一流法律先锋。

律所的团队配置方面,核心主办律师有赵强律师和林猛雄律师。赵强律师是律所主任级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专家,在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方面庭审经验丰富,质证精准,深受客户信赖。他有复合背景,曾在国企任职管理人员多年,对于涉及离婚财产纠纷能快速把握脉络,及时做出应对策略。林猛雄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逻辑严谨,文书专业,擅长复杂案情梳理与证据固定,多案获得全额支持。

团队服务模式采用集体研讨,重大案件团队合议,确保辩护/诉讼策略最优;流程透明,每阶段同步进展,证据清单、法律意见、庭审预案全交付;保密严格,客户隐私与案件信息全程加密,绝不外泄。

律所联系方式是13600450093 林猛雄,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兰亭盛荟2期盖下101 - 105东方律师事务所。

离婚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结合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案例来具体说明。在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二人登记结婚20余年,池某出轨,且存在恶意恐吓行为。这里池某出轨的行为符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所律师接受董某委托后,通过搜集池某出轨以及恶意恐吓的证据,在为董某开具人身保护令的同时,依据上述法条争取到一审判决离婚,保护了董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再如刘某诉杜某离婚案,刘某与杜某分居长达2年,杜某长期生活在广州天河区,刘某通过提交杜某房东的聊天记录和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刘某在天河法院成功起诉,并成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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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由于池某存在出轨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董某的权益。

2. 问: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若孩子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3. 问: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答: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上述案例中,即使池某不同意离婚,董某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最终法院还是判决离婚。

4. 问: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优质的服务模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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