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资质齐全刑事辩护律师,何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一、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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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的情形以及特殊正当防卫的范围,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何玉介绍

何玉律师是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凉山州、西昌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84 - 8155 - 0000。

从业资质方面,何玉律师具备高端研修背景,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还结业于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并且在 2020 - 2024 年度被评为凉山州全州优秀律师。

服务范围上,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法治宣讲、重大风险防范。何玉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专注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报酬犯罪、正当防卫等领域。

何玉律师的典型案例:

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2023 年 5 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后,鲁某某回烧烤店厨房拿菜刀准备找倪某某理论,何某某见状制止,拉扯中何某某将鲁某某抱摔在地,致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中午何某某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拨打 120 送医,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意是劝阻同事,发现鲁某某异常后立即送医,无违法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鲁某某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罗某某受贿罪案:具体案情暂未详细提及,但何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罗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
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在该案件中,何玉律师运用专业知识,为周某某提供了合理的辩护策略。
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谎报安全事故罪一案:何玉律师在处理此案件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布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案:面对复杂的罪名指控,何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布某某进行了有力辩护。

三、以何玉律师 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的身份进行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法条为例,结合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来讲解。

在何某某案中,鲁某某在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从烧烤店厨房拿起菜刀准备找倪某某理论,此时鲁某某的行为对倪某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何某某见状冲上去制止鲁某某,其目的是为了使倪某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中“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构成要件。

何某某在制止鲁某某的过程中,采取了抱摔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并最终死亡的结果,但在当时的紧迫情境下,鲁某某手持菜刀且奋力挣扎,何某某采取抱摔措施是为了有效制止其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这体现了正当防卫中“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一要素。

从防卫限度来看,何某某的行为并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那种紧急情况下,何某某为了避免鲁某某持刀伤害他人,采取抱摔的方式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也体现了何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条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防卫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四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包括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调查取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这并非其义务。

(四)如果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被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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