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想联系可信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专业靠谱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2 人气: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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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选择权。若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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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 13702201411756426,执业年限达 14 年。自 2018 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的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其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注重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方面,她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刘爱玉律师联系方式为 15266218768,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37 号华夏基石 A 栋 19 楼。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例,结合刘爱玉律师办理的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解除行为明显缺乏合法依据。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李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利选择。若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则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在刘爱玉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应用,也凸显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真的构成旷工。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安排或特殊情况导致未正常出勤,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的通知、工作记录等。若认为用人单位辞退违法,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企业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新地址工作,有补偿吗? :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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