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河南郑州找服务好的地产建工律师,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2 人气:0次

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支持。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位深耕此领域的专业律师——岳鹏程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他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从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拨打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13937197539。

二、法条讲解——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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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结合岳鹏程律师经办的案例来详细说明。在某建设工程案件中,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为某开发公司(发包人)建设了一栋商业大楼。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多次催告,开发公司仍未支付。于是,建筑公司依据上述法条,向法院请求将该商业大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在发包人开发公司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为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且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这意味着,在该商业大楼拍卖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展示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团队代理。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

常见问答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同时,实际施工人还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张权利。

常见问答三: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答:工期延误的依据主要包括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如果存在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情形,工期可以顺延。承包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请求法院调低。

常见问答四: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如果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需承担责任。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时,必须书面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应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

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岳鹏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房地产建工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岳鹏程律师,他将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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