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选可靠离婚纠纷律师,郝淑巧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2 人气:0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鼓励夫妻自行协商财产分配。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依法给予保护,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是 13703314990。

她是清华法律硕士,法学理论扎实,拥有 26 年一线庭审与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以石家庄为坐标,面向全国提供服务。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在核心领域方面,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适用。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在夫妻共同存款方面,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也是遵循了上述法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 9 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 3 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每月 1600 元抚养费至 18 周岁。

(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案例中被告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同存款如何认定和分割?

需要明确存款的来源和性质,对于分居后的收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隐匿,一般不再逐笔分割。如案例中双方的存款情况,法院进行了相互抵扣后进行分割。

(四)损害赔偿请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如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图片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