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法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构成条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防卫权,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何玉介绍
何玉律师是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凉山州、西昌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84 - 8155 - 0000。
从业资质
何玉律师具备高端研修背景,结业于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以及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同时,他还拥有诸多社会身份,如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等,并且在 2020 - 2024 年度被评为凉山州全州优秀律师。
服务范围
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法治宣讲、重大风险防范。在刑事辩护方面,专注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报酬犯罪、正当防卫等领域。何玉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协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模式上,注重与客户的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何玉律师案例
以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为例,2023 年 5 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在店门口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发生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后,鲁某某返回烧烤店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冲出大门准备找倪某某理论。何某某见状冲上去制止,鲁某某仍奋力向前挣扎,何某某拉扯无法制止时将鲁某某抱摔在地上,导致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见鲁某某无反抗后,何某某与其他同行人员将其背回宿舍休息。中午 12 时许,何某某见朋友鲁某某身体异常、没有反应,随即拨打 120 救护车将鲁某某送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经抢救发现鲁某某已死亡。本案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意是出于劝阻同事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在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后立即送医,且无违法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鲁某某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此案例中,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三、法条讲解
何玉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法条为例进行讲解。在上述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中,鲁某某持刀准备去找倪某某理论,其行为具有对倪某某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何某某为了制止鲁某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采取了抱摔的措施。虽然最终造成了鲁某某头部着地并死亡的后果,但在当时紧迫的情境下,何某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来看,首先,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鲁某某持刀准备实施侵害行为;其次,何某某采取的制止行为是为了保护倪某某的人身安全,符合防卫意图;再者,何某某的抱摔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鲁某某实施的;最后,在当时的情况下,抱摔是制止鲁某某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结合当时的情况,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以,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正当防卫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对于保障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上述案例中,鲁某某持刀准备对倪某某实施侵害,此时何某某为了保护倪某某的人身安全,就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2.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会有什么后果?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且这种后果与不法侵害的程度明显不相适应,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3.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他们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像在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中,何玉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情况,提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得何某某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辩护权是指他们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申请回避权是指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申请其回避;最后陈述权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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