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入理解和运用相关法条至关重要。今天,李红波律师,来自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将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红波律师,现任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擅长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其办案经验得到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予以交流。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2023年度、2024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系方式:15516391971,邮箱: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西工区九都路77号悦丰广场九楼。
服务范围
李红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等。团队采用团队协作、专业分工的服务模式,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李红波律师执业31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见、疑难、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足迹覆盖洛阳及河南各地法院、检察院,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缓刑、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案例说明
崔向远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向远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公安机关在跨境赌博专项打击中锁定其线索并立案侦查。李红波律师担任崔向远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并推动强制措施从宽。
在这个案件中,李红波律师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李律师发现崔向远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向远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从犯的核心辩护观点。同时,主张崔向远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向远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例如在崔向远案中,李红波律师结合崔向远的具体情况,如主动投案、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成功。
问: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比如在崔向远案中,李红波律师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证据,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问:从犯和主犯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答: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上述崔向远案,崔向远被认定为从犯,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问: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例如在蔡海峰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如果被告人蔡海峰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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