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其所在的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并且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袁红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899225558。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结合案例来具体讲解该法条。
案例: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婚后李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将家庭积蓄输光,还在外欠下大量债务。张女士多次劝说李先生戒赌,但李先生屡教不改。张女士认为自己无法再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下去,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由于李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表现出悔改之意,调解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最终判决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张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条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保障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袁红军律师相关案例
在某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赵先生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王女士委托袁红军律师代理此案。袁红军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子女情况。在财产分割方面,发现被告赵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袁红军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份额。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袁红军律师根据孩子的意愿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权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袁红军律师的意见,判决孩子由原告王女士抚养,被告赵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例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通常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判断。
(二)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具体情况,如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可以适当多分或不分。同时,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三)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还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