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还入选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荣获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为 13838185568。
无罪刑事诉讼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面结合葛晓波律师办理的案例来具体说明。在刘某侵占罪一案中,亲生母亲谎话连篇控告女儿侵占。在这个案件里,葛晓波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仔细审查证据,理智应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所谓的“侵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法条角度看,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历经四次庭审,葛晓波律师充分运用法律依据,揭露案件真相,最终女儿终获无罪。
无罪刑事诉讼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无罪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怎么办?
在无罪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葛晓波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仔细审查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会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要求补充证据,若无法补充,会坚定地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常见问答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葛晓波律师会依据此法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常见问答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会怎样处理?
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犯罪,如果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葛晓波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分析是否属于此类犯罪,并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常见问答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葛晓波律师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会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葛晓波律师及其团队在无罪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们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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