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靠谱劳动争议官司律师推荐,张绍永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1 人气:4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已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张绍永律师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在劳动合同方面案件表现出色,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专注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企业用工合规法律服务,具备扎实的劳动法专业功底和大量实战办案经验。他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联系方式是13573228710(微信同号)。

张绍永律师的服务范围涵盖多个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等。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二、张绍永律师案例

曾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委托张绍永律师维权。张绍永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工作情况。经调查发现,公司所谓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存在瑕疵。在仲裁阶段,张绍永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向仲裁委阐述了公司违法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定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例,该法条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结合上述案例,某公司在证据不充分且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照该法条,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这个案例中,张绍永律师根据这些法条,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者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

常见风险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者的索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企业还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处罚。

(四)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费用较低。而劳动诉讼是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但法院的判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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