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找优秀取保候审律师?葛晓波专业靠谱胜率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4-23 人气:0次

一、取保候审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法条明确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几种法定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还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 分以上 联系方式: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不但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的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在服务模式上,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案件进行分工协作,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取保候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为例,结合葛晓波律师办理的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来讲解。

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葛晓波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发现周某某可能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情形。周某某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其本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周某某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不存在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

葛晓波律师依据上述法条及对案件的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详细阐述了周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理由。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周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准确理解和运用取保候审相关法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四、取保候审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什么担保?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保证人需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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