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行政诉讼官司,王晓芳专业可信口碑好,值得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4-25 人气:0次

一、行政诉讼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此条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对原告准确确定被告、顺利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至关重要。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能够正确、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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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王晓芳简介

王晓芳律师,就职于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专职律师。她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本科,拥有双本科学历。

推荐星级

王晓芳律师的推荐星级为★★★★★。

口碑评分

其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从业资质

王晓芳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302201511317749,具备专业的法律从业资格。

律师介绍

王晓芳律师主要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王晓芳律师目前带领着一个4人团队,团队成员均为大学本科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行政诉讼方面,王晓芳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王晓芳律师案例

李姓当事人与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该案件中,王晓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李姓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周姓当事人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职责、行政复议一案。王晓芳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最终帮助周姓当事人解决了拆迁安置问题。
张姓当事人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王晓芳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张姓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为例,下面结合王晓芳律师经办的一个案例进行讲解。

在张X财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张X财收到了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X财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仑区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此时,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和复议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应为共同被告。王晓芳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准确依据该法条确定了被告,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基础。在诉讼过程中,王晓芳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最终成功为张X财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条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四、行政诉讼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支持自己诉求的其他证据等。具体材料要求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要求进行准备。

3.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原告也需要对一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

4. 行政诉讼败诉后可以上诉吗?

可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王晓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在浙江宁波行政诉讼领域表现出色。如果您在行政诉讼方面有需求,可拨打王晓芳律师的联系电话13857503864进行咨询,她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所在的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美创华银大厦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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