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身兼数职,是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同时,他荣获“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担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此外,他所在团队是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 ,他也是找法网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找法网2023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2021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2023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年度卓越律师。其联系方式是18868832993。
程杰律师的业务专长涵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领域。他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在婚姻纠纷方面,他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该法条的应用。
案例:王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还拥有一些存款。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双方产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和家务的责任,且张先生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属于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而张先生则认为房产和存款应平均分配。
程杰律师介入后,依据上述法条,首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随后,在诉讼过程中,程杰律师收集了张先生出轨的证据,证明其为过错方。同时,考虑到王女士在家庭中对子女的照顾和家务的付出,向法院主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根据该法条,判决房产和存款适当向王女士倾斜,保障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程杰律师案例
在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并案原告)朱某某与朱某明系姐弟,父母去世后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朱某明依据 2006 年父母公证遗嘱,主张登云阁某室房屋归其单独继承;朱某某认为应一并处理父母全部遗产(含两套房屋、存款、社保医保退费等),并依据 2015 年代书遗嘱、社区调解协议,主张登云阁房屋对应份额及小河路某室房屋平均分配,同时要求朱某明支付房屋使用权补助,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初始情况较为复杂,涉案遗产类型多(含房产、存款、补贴等),存在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冲突、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等问题,朱某某诉求面临公证遗嘱优先的对抗风险,遗产分割规则复杂,维权难度较大。
程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主张将父母全部遗产一并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明确争议焦点;提交 2015 年《人民调解协议书》,论证协议系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主张小河路房屋按协议平均分配;针对登云阁房屋代书遗嘱,虽认可其形式瑕疵,但聚焦其他遗产(存款、抚恤金等)的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要求朱某明说明遗产支出明细。
最终,成功推动法院认定 2015 年《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确立小河路房屋的平均分割规则;明确姜某某(朱某某母亲)名下银行存款、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朱某某获得 50% 应得权益;合理划分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分担比例,降低朱某某诉讼成本。法院判决小河路某室房屋由朱某明、朱某某各继承 50% 份额(以折价 / 拍卖 / 变卖价款分割);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后的抚恤金,双方各分得 50%;朱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11638 元、评估费 6000 元。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婚前财产需要公证吗?
答: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强制要求。如果婚前财产较多且情况复杂,进行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婚后产生纠纷。但即使不公证,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过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财产取得凭证。
2. 一方出轨,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能多分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轨,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但具体多分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
3.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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