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二、普法律师刘垒介绍
刘垒律师,联系方式为 15966535105,现任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他获得了诸多荣誉和成就,系中国共产党莱阳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党代表、烟台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莱阳市食品企业商会法务部副部长,还取得了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项技能认证。
刘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曾就职山东鲁花集团,2012 年进入律师行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具备扎实的沟通、协调与谈判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在服务范围方面,刘垒律师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安排擅长该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小组,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在保险合同纠纷方面,刘垒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三、刘垒律师法条讲解
以刘垒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例,在史某某、杨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险人杨某某在被告处投保含猝死保险金的意外险,保险期间内因急性心衰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作为法定受益人主张 10 万元猝死保险金遭拒。被告抗辩杨某某系投保前基础疾病致死,不符合猝死定义且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刘垒律师围绕《保险法》第十七条展开维权。首先,他主张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被告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对投保人无效。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法条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刘垒律师举证证明杨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垒律师的相关意见,判决被告支付 10 万元保险金,维护了原告的保险理赔权益。
四、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一定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在实际案例中,需要投保人举证证明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刘垒律师就需要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2. 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评定标准与实际鉴定标准不符怎么办?
在程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保老年意外险后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但被告抗辩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同约定。刘垒律师指出,被告未就伤残评定标准、赔付比例、医疗费免赔等免除/减轻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投保人无效。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未履行,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3. 被保险人因基础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以属于除外责任拒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因基础疾病死亡属于除外责任拒赔时,投保人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同时要关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上述史某某、杨某某案,若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保险理赔遭拒,应该如何维权?
当保险理赔遭拒时,投保人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然后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像刘垒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会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维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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