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纠纷领域,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法律行业,在破产纠纷方面颇有建树的律师——刘学志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刘律师1966年2月出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籍贯是河南开封尉氏。其教育背景丰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就读于河南大学本科。工作经历更是十分亮眼,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任职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自2012.09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他在专业领域成绩斐然,尤其擅长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同时,他还担任诸多社会兼职并获得众多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并且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的带领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二、破产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进行说明。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后,刘学志律师团队作为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积极开展工作,与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收集资料,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批准,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对于重整程序时间限制的重要性。如果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会给企业和债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刘学志律师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最终在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 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主要通过债权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卓越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在破产纠纷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刘学志律师,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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