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 。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还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其联系方式是15266218768 ,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面结合刘爱玉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来详细讲解这个法条。基本案情是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甚至出现无故旷工的情况。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累计旷工达到3天以上或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数超过5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某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数达到了7次,且旷工2天。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刘爱玉律师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张某也知晓该规章制度。张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要向员工进行公示。同时,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如刘爱玉律师代理的李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来源:相关劳动争议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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