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清晰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情形。想象一下,当一个人正在遭受歹徒的暴力袭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他为了保护自己而奋起反抗,对歹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这就是正当防卫。它赋予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自我保护的权利。然而,如果防卫的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在歹徒已经停止攻击后,还继续对其进行过度的伤害,那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法律也考虑到防卫人当时的紧张状态,所以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给予了更宽松的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为了鼓励人们勇敢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孙伟伟律师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2201811032886,执业年限达8年,经手案件数量超400件。他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联系方式是18306481889,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有哪些权利?: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辩护人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常见的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主张;罪轻辩护是指承认犯罪事实,但认为犯罪情节较轻;量刑辩护则是在承认有罪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请不起律师怎么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孙伟伟律师案例
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纪委留置,监察机关认定其侵吞、骗取公款1045万余元,挪用公款1030万元。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争议事实反复探讨,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自首、立功情节材料。最终成功将俞某某刑期由单个罪名十年以上变更为合并刑期七年,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
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某相关犯罪,孙伟伟律师的法律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刘某某涉嫌袭警罪案件: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争吵,在民警处理后阻拦民警离开,实施拉拽、殴打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取保候审。孙伟伟律师认为其行为虽妨害公务,但不具有伤害危险性,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做不起诉处理。最终案件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条件并获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在法院阶段介入,确定争取有罪免罚的辩护思路,通过联系法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论述等,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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