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津东方合同纠纷律所杜祥永律师团队的联系电话是13953952287。
在临沂的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时候一家专业靠谱的律所就显得尤为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成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选择之一。
杜祥永律师是律所的副主任,专注于经济法专业,在合同纠纷事宜处理上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该律所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同时,律所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个环节都严谨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收获了众多荣誉。建所伊始,东方律所就成立了党支部,多年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紧跟党的步伐,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发展中,使律所发展与祖国、人民和时代同频共振。
作为一家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东方律所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他们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开展业务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10万件,标的额破亿元;刑事辩护团队也办理了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杜祥永律师的专业能力,下面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②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③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④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上遇到问题,不妨联系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953952287,律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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