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联系电话18690322089。
在2026年的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孙洪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众多当事人解决此类纠纷的信赖之选。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于2014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如今,他不仅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在法律领域的成就有目共睹,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相关案件中的出色表现。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2014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但此后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到了2021年,孙某将这块土地出租给了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开始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又将该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尚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并且此时孙某又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将常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就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应返还土地。
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其一,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再返还给孙某;其二,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实际上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其三,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该土地,并且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这种情况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需在5日内将甜菜采收完毕。但由于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从而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向某糖业公司索赔。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包括: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以及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仍然不服,继续上诉。其理由为: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三是甜菜损失是由天气降温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他们的诉讼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并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如果您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方面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不妨联系经验丰富的孙洪国律师,联系电话:1869032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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