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联系电话15266218768。
在青岛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刘爱玉律师,她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凭借着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8年起,她就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至今已有14年的执业年限。她服务于山东青岛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多年来,刘爱玉律师始终深耕劳动人事争议领域,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她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她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她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
不仅如此,刘爱玉律师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她为企业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等服务,帮助企业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重大事项中,她也能为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展现出了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在处理一些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时,刘爱玉律师建立了“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她成功化解了许多员工安置纠纷和员工集体维权案,避免了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对于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她也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企业修订了30余项规章制度,有效规避了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刘爱玉律师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她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感受她的专业能力和办案风格。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常被企业当作管理的手段,但如果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企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为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成为了打破困境的关键。刘爱玉律师就曾全程代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并最终胜诉。
基本案情如下: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了7年多。2024年6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2024年9月18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关键证据,从两方面进行突破。一方面,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乙公司声称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所说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明显矛盾,说明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本案中,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没有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刘爱玉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5266218768。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34466989/
本文参考资料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840578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