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护航,化解合同难题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连学。他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他的法律之路可谓精彩纷呈。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在处理各类合同事务中,他能够精准把握企业的需求和痛点,为企业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多年来,张连学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他在法律界影响力的体现。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每一个案件他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他都有着卓越的表现。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在这个案件中,张连学律师凭借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原告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张连学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敏锐地捕捉到了线上投保流程中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张连学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执着,在合同纠纷领域书写着精彩的篇章。无论是面对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类纠纷,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你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让他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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