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刑事辩护优选:滑莹律师,为当事人权益筑起坚实防线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领域中,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无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奋力抗争。
滑莹律师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身兼数职,她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更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如此多的头衔,是对她专业能力的高度肯定。
不仅如此,滑莹律师还活跃在法制宣传的舞台上。她担任中央电视台 12 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以及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通过这些平台,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精神。在学术研究方面,她也颇有建树,参与编撰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和《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等书籍,为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还专访并刊载了她的文章,如《女律师凭借细腻入微洞察力,能捕捉很多细节》《主客观统一视角下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认定》,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思考和独特见解。
在影视法律审核方面,滑莹律师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审核了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该剧荣获第 29 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编剧奖;还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的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该剧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还获得了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的三微短剧荣誉。
在社会服务方面,滑莹律师担任着多个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和专家职务,包括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日照市委和市政府法律专家、曲阜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冠县县委和县政府法律专家、汶上县党政一体法律专家以及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这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而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滑莹律师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她办理了多起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例如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同时,她还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
在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中,2011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 499.8 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滑莹律师作为辩护人,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强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且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通过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最终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并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还是在低位徘徊,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中,A 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滑莹律师在会见 A 时,A 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还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滑莹律师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 “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此外,她还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有效辩护案件,如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王某某受贿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改变定性)、赵某某诈骗罪案关于自首的认定(非典型自首的成功辩护)等。
滑莹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是山东济南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转自 1: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2503753.html
本文转自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50131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