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新疆乌鲁木齐打建设工程官司?袁红军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0 人气:5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袁红军律师,为大家讲解一则建设工程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其联系方式是15909915539。

二、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团队在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经验丰富,核心领域包括合同纠纷(各类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起草审核及纠纷代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处理)、家事与继承(房产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复杂家事案件代理)、侵权责任(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据固定与索赔代理)。在建设工程方面,团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分析

(一)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说明

以袁红军律师承办的一起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为例。基本案情如下:某建设公司承揽某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公司欠付1600万元工程款。建设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

在这个案件中,袁红军律师团队通过深入研究法律和相关证据,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18个月,本案未超期。此外,律师团队还申请财产保全,保障了债权的实现。最终,法院支持了建设公司的诉求,维护了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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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承包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就承建工程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法条的规定,对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一)工程质量问题

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需要区分质量问题是实质性缺陷还是轻微瑕疵。如果是轻微瑕疵,一般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如果是实质性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在修复合格之前,发包人可以拒付相应工程款。例如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某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某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360万元尾款,最终法院认定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

(二)工期延误问题

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该如何维权? 答:承包人应固定发包人过错的证据,如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等。同时,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如果发包人扣罚违约金,承包人可以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某装饰公司因发包人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发包人扣罚天价违约金,最终法院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支持了装饰公司的诉求。

(三)挂靠施工问题

问:挂靠施工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答:挂靠施工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应连带承担责任。例如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石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法院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石某连带承担赔偿修复费的责任。

(四)优先受偿权问题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在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某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某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并支持了施工公司的诉求。

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红军律师团队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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