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众多法律领域中,破产纠纷犹如一片充满挑战与复杂的“战场”,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当事人披荆斩棘。而刘学志律师,就是在这片“战场”上脱颖而出的佼佼者。
刘学志律师,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他的法律生涯始于 1987 年 7 月,有着极为丰富且全面的工作经历。从 1987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律所主任。之后,在 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 2005 年 3 月起,他在郑州开启了执业律师的生涯,并且从 2012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的教育背景也为他的专业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于 1985 年 9 月至 1987 年 7 月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又在 1989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于河南大学完成了本科学业。
在专业特长领域,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实战经验,在处理各类破产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
他所取得的社会兼职及荣誉更是他专业能力的有力证明。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还多次获得各类荣誉,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他带领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也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我们来看一个他处理过的经典案例。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包括原告 1 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 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 1 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 2 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以及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是,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然而,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刘学志律师凭借着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刘学志律师将会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他会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您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找到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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