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冯剑的联系电话是13981658595 。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刑事辩护领域犹如一片深不可测但又至关重要的海域。而冯剑律师,就是这片海域中一位经验丰富、技艺精湛的领航者。他是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巴中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冯剑律师是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他的法律之路起点不凡,毕业后参加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事厅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成功考取巴中市公安局,成为了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这段从警经历让他对法律的实践应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后来,为了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他在2002年通过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正式开启了他的律师生涯。
至今,冯剑律师的执业年限已长达二十多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他成功代理并胜诉了各类型案件,数量高达一万多件。他处理过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其中不乏省高院再审案件、标的额高达几千万的经济案件,以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也使他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挑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冯剑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较高的水平。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当地公检法系统建立了良好的人脉关系。基本上,经他代理的刑事案件,都能取得取保候审、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等良好效果。他总是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用法律的武器为他们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除了刑事辩护,冯剑律师还擅长民商案件、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等多领域类的案件代理。他先后被巴中市建设银行、巴中市中国银行入围代理律师,同时被巴中市法学会聘为法律专家,还担任巴中市巴州区普法讲师团讲师、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导师等职务。他曾被巴中市总工会评为巴中市维权杰出律师,连续三年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评为法制先进个人,获得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2025年度执业律师知识竞赛优秀奖,还荣获巴中市优秀律师、巴中市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授予2025年度找法网前瞻领航律师。此外,他还曾被中国巴中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西部巴中网站、巴中电视台、巴中日报社等媒体关注报道,同时担任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三级政府及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业绩和能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下面为大家分享两个冯剑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代理人:双方均委托执业律师参与诉讼
案情简介
谢某先后两次向郭某出借资金合计70000元。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足额还款,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归还本金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依法传唤郭某,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支持谢某全部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曾通过微信归还10000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案借款中抵扣,称谢某一审隐瞒还款证据、虚假陈述。
谢某抗辩,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往来,该10000元系偿还另外一笔40000元借款,与本案70000元无关,并提交其他借款转账记录佐证双方还有其余经济往来。
争议焦点
上诉人转账的10000元是否属于偿还案涉70000元借款。
裁判要点
上诉人提交转账凭证,但转账记录未标注还款用途;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经济往来。
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10000元系清偿本案案涉借款,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还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启示
民间借贷还款应当备注款项用途;若存在多笔债务交叉,债务人举证证明某一笔转账对应特定债务的举证责任较重,无备注又无其他佐证的,法院不一定认定为对应本案债务;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缺席审判会丧失举证、抗辩权利。
案例二: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某
被告:何某
代理人:原告委托执业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按农村习俗办婚礼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矛盾突出,被告曾被刑事处罚,出狱后家庭责任感缺失,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此前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双方各抚养一名,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协议内容
原被告自愿离婚;
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期间,不影响孩子学习前提下,互相享有探望权;
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启示
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概率较高。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像冯剑这样的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实力量。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或其他法律领域遇到问题,不妨联系冯剑律师,他将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fengjian2009.findlaw.cn/
本文参考资料2:https://fengjian.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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