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守护您的合同权益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今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它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他以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成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难题的可靠选择。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执业以来,便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他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这些身份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每一个案件他都全力以赴,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有着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在法庭上能够沉着冷静、有理有据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能够深入钻研各类重大疑难案件,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连学律师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尤其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我们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了解一下张连学律师的专业风采。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在张连学律师的努力下,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连学律师仔细审查投保流程,发现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根据法律规定,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而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张连学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在遭遇合同纠纷难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相信他能够为您排忧解难,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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