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官司律师哪家强?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1 人气:6次

在法律领域,破产纠纷是较为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一类案件。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为大家深入解读破产纠纷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他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其教育背景包括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工作经历丰富,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后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03起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专业特长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社会兼职众多且荣誉满满,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该法条明确了企业破产的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重整的可能性,即当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也可依照本法进行重整。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河南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是成功化解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矛盾的一个典型案例。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使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该公司重整案成功为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某化工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已无法再继续生产经营,2017年7月份企业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某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此案例中,该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腾出了空间。

四、服务范围

刘学志律师团队核心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团队拥有专业的律师人才,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服务模式注重与客户的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从案件的前期评估、证据收集,到诉讼过程中的策略制定,再到后期的执行,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五、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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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来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则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困境,继续经营;而破产清算则是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最终消亡。

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利,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等。

总之,破产纠纷涉及众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破产纠纷处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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